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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20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日期:2020-12-08 12:00:00

第一期

篇名:《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

作者简介:黄宇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所谓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即是理顺法的制定与执行之间的上下游关系,本质是权力等级序列问题,它与权力分立语境下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并非一回事。所有的立法与行政权限分配方式都可以总结为分离型与下降型两种模型,其中分离型又可以细分为双重分离型、立法与行政分离型和立法分离型。"分离"意味着要么是限制下游,要么是限制上游。对学说、实务、规范三者进行彻底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应当是一种立法分离型结构。立法权自身分离给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但这种分离是限制下游式,受到制约的是行政立法而不是法律;相反,行政权则是立法权的下降,既不应当存在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应当限制立法作具体措施。

【关键词】 立法与行政 法规 法律保留 法的一般性 自主行政行为

篇名:《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

作者简介:丁晓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 基本权利 公法 行为主义规制 场景

第二期

篇名:《征收补偿中的主观价值》

作者简介:刘连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关键词】 补偿 公平市场价值 主观价值 自治价值

第三期

篇名:《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观与整体设计》

作者简介:高秦伟,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作为方法论,整体观要求行政复议的完善应置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当前,一方面应借助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契机,从整体观角度讨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各自定位及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在"行政化"和"司法化"之争难以为行政复议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情形下,应分析各种价值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整体性思考公正性与专业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等价值取向和平衡。通过强调行政复议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所具有的快速、便捷、审查全面等优势,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量。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整体观 专业化 行政争议解决 部门特色

第四期

篇名:《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方》

作者简介:于文豪,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关键词】 法治国家 全面依法治国 地方法治 中央与地方关系

篇名:《论美国平等保护案件的审查方法》

作者简介:柳建龙,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平等权提供了比较完善的规范保护体系,但现实生活中平等权的保障并不理想。目前所侧重的合理性审查并不能有效实现宪法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的目标,有必要为平等权植入"牙齿"。于此,美国平等保护案件的审查方法可资借鉴。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案例的审查方法,已经形成了由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与严格审查等多重审查强度构成的体系,要求根据分类标准和基本权利重要性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审查强度,审查系争政府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联性。虽然该审查方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分类标准或审查强度的归入过于主观化以及过于形式主义等诸多批评,但应可以通过后移审查重心、强化分类标准以及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予以弥补。

【关键词】 平等保护 歧视 可疑分类 审查基准

第五期

篇名:《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

作者简介:胡锦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确定各自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理顺它们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相互关系:全国人大是独立的、最高的、拥有完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独立的、日常性的合宪性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工作,接收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及进行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在穷尽合法性审查后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他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应将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主体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六期

篇名:《效能导向的综合执法改革原理与操作》

作者简介:刘国乾,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如何有效综合仍是困扰综合执法改革的难题。整合只是形式,重塑分工才是改革的实质后果。提升执法效能是改革的核心诉求,效能导向的执法综合,需处理好职能优化与权力运行协同两大基本问题。职能优化,包含纳入综合范围的事项与行政权的过程性科学划分,前者在限定领域或特定区域,适用综合执法“需求高”与专业保障“供给易”组合标准;后者主要遵循特定行政权是否具有执法权属性。针对不可避免的分工,应建立面向决策管理、执法联动与综合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协同和结构性协同促进机制,前者包括纳入整体考量、联合行动与信息共享方面的程序性安排;后者指向基于属地管理的,包含不同约束与结合程度的组织安排,以及对属地协同发挥督促作用上级主管部门的确定。

【关键词】 行政组织 综合执法 行政效能 分工 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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