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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峰]以宪法为指导,深化国防和军队法治改革

日期:2019-12-15 12:00:00

2019年12月8日,在我国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活动热烈开展之际,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新中国70年宪法对国防法治建设的规范指导”论坛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本次论坛以“弘扬宪法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会会提出的“牢固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巩固和拓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的指导思想,研究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宪法对国防法治的指导作用, 就如何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发挥我国“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出席研讨会,他充分肯定了专业委员会研究的成绩,指出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拓展了宪法学研究的领域,扩大了国防法治研究的影响力,这项学术活动要长期坚持下去。韩大元教授指出,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宪法规范对保障国家安全影响重大,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对相关宪法规范展开深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丛文胜教授发言指出,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逐渐步入法治轨道,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取得了国防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也累积了丰富的法治建设经验。国防发展靠法治,法治的核心是宪法。宪法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最高法律依据。国防法治建设须严格遵循宪法指导。这是由宪法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防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以专门条款规定了国家的国防和军事领导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的军事职权和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公民的国防义务以及其他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基本问题作出规范,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总章程和总依据,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治化提供了宪法基础。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冯江峰教授强调了宪法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认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是领导一切的。”七十年的国防法治建设实践已经证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宪法》以其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确认和规范着党对国防法治建设事业的领导。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傅达林教授总结了国防和军队改革的经验,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确立起了新的军事领导指挥体制,形成了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格局。国防和军队改革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政策制度改革,建议对宪法、国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中央军委权力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完善,通过实施一揽子修法计划,以系统性思维检视、修改、完善所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形成相互协调、严谨配套的中央军委权力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敏认为,军委主席负责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核心,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体现和保证,是党建军治军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关系到人民军队建设的根本方向和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契机,在推进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构建保障军委主席负责制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理顺以军委主席负责制为主导的军事领导体制,在实践环节中落实和推进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切实实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荆磊讲师认为,国防和军队改革依据宪法确定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进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受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是在武装力量内全面实施宪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保证武装力量的高度集中统一。海警划归武警领导,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

会议还围绕着当前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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