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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经济宪法的当代使命”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日期:2019-05-15 12:00:00

“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经济宪法的当代使命”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2019年5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学术活动之“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经济宪法的当代使命”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11期)在武汉成功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广东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北警官学院等高校,《新华文摘》《中国法学》《中国法律评论》《财经法学》等期刊,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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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用“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学科齐全、创新鲜明、校园美丽”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武汉大学概况,并对本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人才培养,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利于为人类法治文明提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感谢,认为在学科交相辉映和融合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宪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对话交流意义重大,宪法与经济法的融合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质量与建设进程,希望通过跨学科对话携手推进中国经济法治的进程。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方昀先生在致辞中表达了自己作为一个武大法律人对武汉大学的感恩之情,认为宪法与经济法学科交流,无论是对于宪法学还是经济法学的发展均有巨大的推动力。

致辞之后是精彩的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进行“宪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对话”。韩大元会长首先交代了对话背景,认为“经济宪法”这一概念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宪法文本充满着大量的经济条款,在纪念《苏俄宪法》以及《魏玛宪法》诞生百年之际,亟待反思和研究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张守文会长对此认为,近代宪法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更多是把革命成果体现出来,而现代宪法具有更多的经济属性,偏重于经济职能的设置,经济性职能的强化使得宪法学与经济法学有了更多的交汇,进而使得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有着坚实的现实背景。紧接着,韩大元会长以中美贸易战为背景,就如何协调市场和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矛盾加以提问,张守文会长回应认为,现代国家有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两大职能,经济法需要处理好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韩大元会长进一步追问,国家如何合理的进行宏观调控,如何真正做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张守文会长认为问题症结在于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宏观调控是间接引导而不是直接干预,一方面要区分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另一方面要区别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在总结发言部分,韩会长提议建立和探索经济宪法的框架,期待宪法和经济法的同仁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携手共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和宪法;张会长建议处理好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关系,优化国家的宏观结构调控,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推进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进程。两位会长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妙语连珠,贡献了一场精彩绝伦的思想对话。

本次会议共分为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以“宪法、经济法的关系与经济宪法范式”为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和《中国法学》副总编辑王莉萍女士主持,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演讲,《新华文摘》编审王青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黄茂钦教授进行与谈。

朱孔武教授围绕“论经济公平的宪法追求”展开演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第一,不平等与经济增长;第二,追求平等的思想史解释;第三,古典宪法的平等追求;第四,现代宪法的平等追求;第五,正在进行的宪法转型。他认为当代宪法正在经历着新的转型,将会刷新政府权力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

谢立斌教授演讲的主题是“经济法的宪法化”,从法律的宪法化、经济法要不要宪法化、经济法如何宪法化以及宪法的经济法化四个部分进行展开。他以德国为例,提出法律的宪法化是指法律及对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宪法;虽然其实际效力阙如,宪法无疑具有规范效力,合宪性意味着正当性。经济法为了确保自身的正当性,应当宪法化;实现经济法的宪法化,需要确保经济法在立法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与宪法保持一致;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尊重经济法的需要以及经济法已经对宪法条款作出的具体化规定,在这种意义上进行宪法的经济法化。

徐孟洲教授以“经济宪法理念与经济法顶层设计方案”为主题进行报告,从 “经济宪法是经济领域中的基本法” “经济宪法理念是什么” “经济宪法框架内的经济法顶层设计”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建议应在遵从经济宪法理念的前提下,制定《经济法通则》或《经济法总则》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

单飞跃教授从方法论、价值论、规范论三个维度对经济宪法的内涵进行了解读,通过对已有宪法文本以及宪法实践的凝练,作出了经济职权宪法范式、经济权利宪法范式、经济制度宪法范式等三种经济宪法范式的归结,并提出了中国经济宪法的六个基本面向:一是市场经济的立宪需求;二是基础性与基本性、目标性与过渡性相区别的二分性宪法经济制度结构模式;三是中国经济宪法的表达方式;四是要素经济职权的入宪与优化;五是从阶段性与递进式的经济修宪到系统性与整体性的经济立宪;六是经济宪法的实施。

杨松教授围绕着“金融法治发展的宪法供给”展开演讲,指出我国金融法治面临着金融结构失衡、金融资源配置扭曲、普惠金融推行受阻、金融开放滞后性、人民币风险等制度困境,建议从国家货币权的宪法理念、金融民主的宪法保障、普惠金融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中体现、金融中立与金融安全理念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内化等维度实现金融法治的宪法保障。

在本单元的与谈中,王青林教授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经济法各自的范围以及二者的交叉点,从而使宪法与经济法的对话更具有针对性。他还重点就“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宪法学与经济法学需要共同应对数字资本主义的现实挑战。胡弘弘教授认为经济公平是宪法的终极价值,贯穿于宪法的整个制度,而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调整是有不同侧重点的,因此对于经济公平的宪法追求在国与国之间是存在差异的,经济要素作为国家发展中最活跃的要素,宪法不宜对其进行具体调整,而应只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调整。邢会强教授建议关注经济法领域违宪的案例,比如税法中的劳务课税问题以及财政法中的土地出让金问题,从鲜活的经济法治实践中提炼宪法学和经济法学的交叉点。他认为各国的经济宪法的范式具有相通的地方,一是解释学意义上的经济宪法范式,即经济法规范的宪法学解释和宪法规范的经济法学解释;二是经济法问题的宪法解决方案,很多经济法问题都需要从宪法的角度予以解决。黄茂钦教授认为本单元的发言主题分别涉及到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的角度展现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时,他还结合各位发言人的发言主题和内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以“经济法规与合宪性审查”为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和《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女士共同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黎江虹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担任与谈人。

李友根教授围绕“经济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及其标准”展开演讲。他以绝对化广告案引出经济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认为违宪性审查应当存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用尽法律救济、回避宪法与合宪性推定等,违宪审查的类型包括法律条款无效、法院的行为违反宪法、条款本身没问题但在个案中可能导致极大的不公正,经济法规的合理审查标准包括合理标准、中等审查标准与严格审查标准。

王世涛教授以“宪法视野下的地方债务危机”为题做了发言,提出处置地方债务危机的根本原则是保障民生,防范地方债务危机的基本前提是财政民主,通过地方自治确立地方财政主体责任,通过司法监督保障地方债务危机的公平性处置,同时指出地方财政重组过程中应当重视宪法责任。

王锴教授以“什么是规制——基于美、德的比较”为题进行发言,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法和德国法上的规制概念及其产生背景,随后比较了美国法对规制界定的较为宽泛和德国法对规制界定的较为狭窄的原因,并以德国法移植美国法上的规制概念为例,指出中国法在移植规制概念的时候要注意与本国已有法律体系的协调,认为规制这一概念不能滥用,规制应当回归经济规制,在以“某某的法律规制”为标题的时候,要首先考虑有没有必要规制。

陈征教授围绕“财产权中的补偿和社会义务”这一题目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我国宪法中财产权的规定与其他基本权利有所不同,财产权提供了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存续保障,二是价值保障,前者优先于后者。存续保障优先的原因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从而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公民不得接受违宪的征收,并通过放弃财产权换取物质补偿,这不仅会导致权利与金钱的交易,而且会威胁公共利益的实现。

薛克鹏教授以“建构与宪法相融的经济法”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过程,包括与私法的冲突,甚至包括与宪法的冲突。建构与宪法相融的经济法的路径,一是必须坚持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原则,二是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三是经济法的制定必须遵守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孙晋教授以“经济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为题做了发言。他提出西方国家经济宪法与我国经济宪法的任务不同,我国经济宪法更多的是要解决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的问题。竞争法学界形成了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宪法,或者是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共识,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局限性,目前还难堪大任,建议在《反垄断法》修改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此作为推进我国经济法领域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契机。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中,林彦教授提出美国是先有了强大的市场然而才有了强大的政府,而我国的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和培育起来的,与美国不可同日而语,学界在借鉴国外“经济宪法”的制度资源时应考虑到路径依赖问题,同时对我国宪法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以及司法权在经济秩序维护中扮演的角色发表了独到见解。孙大雄教授认为经济宪法范式、经济法合宪性审查等问题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澄清,同时指出学界普遍存在的在讨论中国问题时以西方国家历史经验作为参照的叙事方式值得检讨。黎江虹教授从德发税案判决书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具有较强的裁量性,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的调查程序所做出的专业认定,除非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职权”论断引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权问题,建议学界关注行政权的核心领域如何划分及如何突破、司法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是不是仅限于程序上的审查等问题,同时认为税法的合宪性解释所要虑及的因素中,纳税人权利保护一般应当优位于国库中心主义。宁立志教授认为经济法与宪法范围和界限的问题值得被追问,经济宪法是经济法而不是宪法,反垄断法可以说是经济领域的宪法,希望学界对于经济宪法和宪法中的经济性内容该如何定性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第三单元以“所有制规范与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祝捷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顾功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演讲,湖北大学陈焱光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秦小建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郭金良研究员担任与谈人。

顾功耘教授指出,国有企业应当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占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而当前社会中的私人产品供给确有保障,但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短缺,后者才是建立公有制的根本目的。从中央政策与国务院最近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来看,引导公有资产投向公共领域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因而重新解释“公有制为主体”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

王广辉教授对公有制经济制度进行了宪法分析。他从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出发,将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划分为国家的经济权力,公民的经济基本权利与基本经济国策三部分,认为宪法文本中有关处理经济关系应该遵循的基本经济国策包括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富强”的国家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经济宪法的基本内容。

李忠夏教授从结构耦合角度分析政治、法律与经济关系,归纳出层层递进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作为抽象原则性宪法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结构性宪法规范的公私财产二元财产体制以及相对具体的宪法中政治与经济的结构耦合机制,对经济自由的保障机制、经济系统的内在限定、社会边界与政策边界进行了合宪性反思。

王旭教授指出了现行宪法经济条款解释上的一些问题,包括概念解释与建构上的疑难,内在价值秩序统一与平衡的疑难,整体规范秩序如何有效解释现实经验世界变动等。他认为走出上述诸多疑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教义学上的“材料重整与更新”,厘清其内部不同的规范层次,明确外部概念—规范体系背后的价值图谱,坚持“弹性的规范主义”的根本逻辑立场,以确保规范与现实之间互相诠释和有机互动,不断引领现实的发展。

张荣芳教授从公职机关工作人员被“双开”后养老金请求权被剥夺这一问题 引入主题。她将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归纳为养老金请求权、养老金期待权、养老金可期待利益三种形态,指出养老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是被保险人基于保险费对价而请求社会保险人提供待遇给付的权利,进而提出社会保险权益的限缩和剥夺都应当经由宪法进行必要性审查,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应当遵循层级化财产保障和必要补偿这两项基本原则。

袁达松教授以中美贸易战中国家紧急经济条款赋予美国总统强大权力为例,揭示了国家紧急经济条款对于经济发展和国家命运产生的巨大影响,认为当前世界各国的紧急状态尤其是经济紧急状态,已经远超战争、危机、灾难、安全审查的范围,急需法律制约。他建议中国宪法在完善国家紧急经济条款时,应当设计出一定的利益平衡机制,对该条款的行使、评估、问责及违宪审查等问题进一步细化。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中,陈焱光教授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关于对话的反思,经济法与宪法学者对于“民营企业融资困境”这类现实问题的回应仍有很大空间;第二,关于对话的展望,经济法与宪法的对话应该提供智库之用,为政府提供智力资源。秦小建教授认为,宪法规定的“富强”目标是宪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话的价值共识基础。经济宪法应当关注作为实现“富强”价值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制度议题: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要方式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宪法为市场经济设置了“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城乡二元结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等独特性,基于此,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可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分配制度事关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的实现,也是回应阶层分化的议题,应回归“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宪法规范解释,构建基于宪法的分配正义秩序。喻术红教授认为劳动法上存在的许多问题实质上涉及宪法相关的理解与实施问题。她以退休制度为例对“劳动宪法”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的退休制度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应当与第42条所规定的劳动权、第43条所规定的休息权等同属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公民有退休的自由,更有选择不退休的自由。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强制退休的规定是否背离了宪法?退休之后继续工作却因为退休身份而在实务中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值得研究。辽宁大学法学院郭金良研究员认为,风险防控是《宪法》第15条明确的“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风险防控方法相比,经济法综合运用多种防控措施、突出体系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在现代社会风险防控中具有先天优势,建议宪法保障和支持经济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风险防控功能。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刘茂林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进行总结。刘茂林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搭建了一个经济法和宪法对话的逻辑平台和概念平台,对于经济宪法的内涵、外延、范式进行专题讨论是本次会议最为成功之处。他认为,无论是宪法学还是经济法学,均有着各自的制度困惑,应当相互表达各自诉求,在差异中寻求制度共识,宪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话实质上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改革开放的问题,需要从社会现实问题出发,进行集中的问题讨论及解答,为国家的立法和决策提供智库意见。王全兴教授认为本次会议研究的对象及问题是宪法与经济法如何共同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和今后所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这至少包含三方面,一是市场、政府和社会三方关系问题,二是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地位问题,三是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关系。上述关系的处理,既要有经济法视角,又要有宪法视角,宪法视角中的经济法问题和经济法视角中的宪法问题,需要宪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携手解决。张翔教授在总结中认为,宪法学与经济法共同的任务就是规制国家的经济权力和保障人民对于经济的自由权利,整部宪法都有规制经济的功能,是规制经济的最高法,经济法规范进入宪法存在修宪思维与释宪思维两种路径,当下应当更注重释宪思维。

本次会议集中研讨“经济宪法的当代使命”这一重大而现实的命题,彰显出宪法学和经济法学携手推进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和真挚情怀。与会者从不同视角就宪法、经济法的关系与经济宪法范式,经济法规与合宪性审查,所有制规范与宪法中的经济条款等议题进行思维碰撞和深入研讨,消除了宪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学科壁垒,寻求到了诸多价值共识,对于未来更加深入地推进经济宪法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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