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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暨 “环境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北航成功举办

日期:2019-06-12 12:00:00

“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暨 “环境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北航成功举办

 译者:王锴,杜群

2019年6月8日,“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暨“环境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楼中心大报告厅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社和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主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院长主持开幕仪式。在开幕仪式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秘书长张翔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代表两个研究会共同签署了宪法与环境法学科对话合作协议。其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房建成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诚挚欢迎端午佳节前来参会的各位与会代表,热烈祝贺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科对话合作的开展。他表示,首届对话会在北航召开,充分表示了中国法学会两大研究会对北航法学院的巨大信任和支持,此次对话主题高度切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要求必将取得丰硕的研讨成果。 

开幕式后,上半场对话会开始。对话主题为“生态文明入宪与‘环境宪法’问题”, 分议题包括:(1)宪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意义;(2)对生态文明入宪的环境法理解;(3)环境法学者如何理解“环境权入宪”?(4)如何从宪法学角度理解“生态文明”?(5)宪法解释理论能够解决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宪法依据问题吗?(6)中国是否需要或者可能出现“环境宪法”或“生态宪法”?首先,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做引导发言。两位会长表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引发了宪法学者提出“环境宪法”的理论命题,而环境权入宪未果也引起了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权理论及其宪法规范形式的反思,两个学科因此走在了一起共同探讨环境宪法、环境权等基本权利、人权的宪法问题,而且以两个研究会签署长期对话合作协议的绝无仅有的方式,表明了我们对生态文明法治保障和宪法保障的高度重视的态度和持续探索的决心。吕忠梅会长回应并讲述了环境权问题的提出,以及环境权理论发展与国外入宪法治实践。韩大元会长则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78年和1982年我国宪法文本溯源了“环境”的宪法规范意义,指出《环境保护法》的“环境”语义应当与宪法条款保持一致。

随后中国社科院莫纪宏研究员、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马岭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史玉成教授、中南大学周刚志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林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刘长兴教授、天津大学王建学教授、浙江大学巩固教授、天津大学焦艳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十六位与谈人就上半场议题进行发言对话。

下午,主题为“生态文明在宪法中的展开” 下半场对话继续进行,围绕以下四个议题进行对话:(1)基本权利的判断标准问题。一个什么样的权利才能称之为宪法基本权利?环境权对宪法基本权利理论提出了哪些挑战?(2)环境保护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或国家目标,能否与宪法环境权条款并存于一个宪法文本之中?两者是否相互排斥?(3)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环境保护只能作为公共利益或者反射利益,而不能成为个人的环境基本权利,从宪法学角度如何认识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人环境权之间的关系?(4)质疑或否定环境权的理由之一是认为环境权不具有可诉性,从宪法学角度如何认识环境权的可诉性问题?环境权是否具有主观权利属性?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副教授做引导发言、对话。随后浙江工商大学徐祥民教授、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夏正林教授、苏州大学朱谦教授、福州大学沈跃东教授、吉林大学王小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征教授、中南大学陈海嵩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浙江农林大学陈真亮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陈朝霞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杜群教授十五位学者开展了与谈。 

下午五点,研讨会进入闭幕式。吕忠梅教授、韩大元教授、秦天宝教授、龙卫球教授分别就会议取得的成果和未来的合作进行了总结与展望。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次准备充分、议题集中、对话深入、务实高效的研讨会,首届对话会展现了宪法与环境资源法两个学科共同关注的环境保护领域及其深度和广度,在 “环境”的宪法语义、生态文明入宪的宪法意义、环境权的宪法属性和宪法调整等基本理论问题上展现了分歧与差异,但这正是对话会必要性之所在。首次和未来的对话会将在宪法、环境资源法学科的交叉发展和建设、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至此,首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圆满结束,第二届宪法与环境法的对话会将于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 

2019年6月8日端午佳节,“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北航扬帆,驶向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诗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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