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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

日期:2018-12-20 12:00:00

(本稿由邹艳晖、张洁根据参会专家学者的现场发言或论文整理,未经相关专家学者审阅)

2018年12月1日,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新《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发展”学术研讨会暨2018年年会在济南召开。本届年会由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大法工委、山东大学、青岛大学、山东政法学院、济南大学、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委党校、山东师范大学等宪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荆月新教授主持,山东师范大学副校长万光侠教授、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任伟、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肖金明教授分别致辞。

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新《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发展”,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国家监察制度与我国法治建设”、“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合宪性审查与宪法实施”等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家监察制度与我国法治建设

关于本议题,东南大学刘练军教授、山东工商学院姜起民副教授、山东科技大学王新娟老师、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杨鹏主任、山东政法学院于家富博士、潍坊学院赵宝华教授一致认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刘练军教授认为,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姜起民副教授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不仅没有改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国家监察权和检察权的运行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检察权对监察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其他四位专家学者也都认为,要完善我国监察制度体系,应当规范监察权力的运行,并完善对监察委会员权力运行的监督。

二、关于合宪性审查与宪法实施


厘清合宪性审查与相近概念的关系,是研究合宪性审查的起点。关于本议题,有学者认为,宪法监督中的合宪性审查与立法审议中的“事前审查确认”并不相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岭教授认为,对法律草案的审查本质上还是立法程序的环节,不属于合宪性审查的范畴,合宪性审查是一个专门制度,不能将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当成是合宪性审查,混淆相近的概念。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教授认为,“事前审查确认”存在于立法的审议环节,审查对象是法律草案,之后是表决环节,表决通过意味着由法律草案变为正式法律;合宪性审查则存在于法律正式生效后的实施过程中,旨在发现和消除违宪规范,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马岭教授还认为,我们今天的合宪性审查不同于80年代讨论的违宪审查,二者的差别可以以德国宪法法院为例。德国宪法法院有两个庭,第一个庭是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第二个庭主要裁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我们80年代讨论违宪审查时,主要想解决德国宪法法院第二庭要解决的问题,即发挥违宪审查的政治功能,如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今天讲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德国宪法法院第一庭要解决的问题,即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李克杰教授认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与西方“违宪审查”的区别在于:二者存在的制度背景和设立的宗旨不同;两者的审查主体不同;理念和倾向性不同。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山东师范大学夏泽祥教授认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起点是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合宪性审查制度只能从宪法监督制度改革而来。他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机构设置、组织、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粗线条的展望。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专门论述了合宪性审查中的功能适当性原则。他认为,宪法中的功能最适当原则是德国宪法法院在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时提出的,该原则主要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在宪法法院对一般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时候,通过运用功能最适当原则才能最后判断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位法的不一致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政治层面是一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和国家机构的改革首先是宪法问题。威海市委党校林吉爽教授认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明确执法主体地位、梳理执法依据、针对问题立法。济南大学杨士林教授认为,我国行政立法的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为解决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问题,亟待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并完善我国人大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烟台大学杨曙光教授认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建议明确地方性法规清理主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规范、注重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制定相应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冯威研究员认为,我国近期的地方立法呈现以下特色:一是党依法执政观念和能力不断强化,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彰显,三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思维逐渐深化。

四、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

本次宪法修改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本议题是研讨会的重点,内容十分丰富。多名专家学者都围绕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进行了交流。

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原会长、顾问赵瑞林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波浪式前进,社会走出专制与人治,走向民主法治,是大势所趋。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顾问李永清认为,宪法实施、宪法发展与民主、法治的进步密不可分。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王立亭认为,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标志,是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分阶,也是一个国家追求文明的总方案,宪法事业落后就是文明落后。理性、宽容、妥协、合作是当代宪法理念的灵魂。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刘和海教授回顾了省宪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历程,指出研究会让全省宪法学人有了存在感、自豪感、依赖感,希望年轻一代宪法学者通过学会这个平台,获得更好的发展,并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山东省人大法工委杨利副主任认为,宪法实施至关重要。比如,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实施得很好,解决了一些问题,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私营企业和民营经济这一块是短板,主要原因就是宪法的相关内容实施得不好。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修正案(五)内容很丰富,应当重点关注和推进宪法的实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建新从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归纳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果。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宪法发展历程是一致的。律师业的发展不足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中现存的问题。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薄其圣认为,宪法修改对宪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宪法学界应当关注现实问题,关注人大工作,尤其是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如何有效保障公众权利、如何宣传宪法文化、如何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对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进行了回顾,他指出,总结近七十年来中国宪法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为起点,面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实现改革宪法向复兴宪法的飞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山东工商学院张献勇教授认为,今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我们应当在肯定我国宪法学取得的进展的同时,正视其中的不足,借鉴他国的经验,解决宪法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青岛大学门中敬教授认为,行政保留是一个与法律保留相对应的概念,规范行政保留的宪法依据即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行政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合理划分立法和行政的权限,而且有助于立法权的合理配置,并为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制提供理论根据。聊城大学杨盛达副教授认为,生态宪法是一种比环境宪法更为可取的部门宪法分类。中国生态宪法的规范价值在于:确立生态价值观作为国家价值观;依据生态价值观,确立绿色发展的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权利依据;积极治理主义和政府责任制也由此得以确立。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闫新月认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创建了我国宪法宣誓的初步制度框架,表明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下来。宪法宣誓制度在各地得到了有效实施,然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宣誓的程序,推进宪法宣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其他议题——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魏兴荣对“美国有限电视新闻网(CNN)诉美国总统特朗普”案进行了评析,认为美国宪法(1787)及其修正案(1791)不仅保护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也避免了公共权力持有者的权力滥用,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鹏认为,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时候,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山东交通学院范冠峰教授认为,十九大报告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主要矛盾的转化和农民、农业、农村的现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应切实关注农民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落实宪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山东师范大学王丽晖老师认为,宪法中对于特殊主体的保护,主要集中于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并没有对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寄希望于宪法实施,依照宪法保护农民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健康权等宪法权利。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邹艳晖认为,在“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健康权的地位不断提高,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出现新的变化,国家的实现义务日益重要。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中,除规定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外,增加实现的义务。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吕芳副教授主持,魏兴荣副会长、肖金明会长作闭幕总结和致辞。魏兴荣副会长在致辞中肯定了本次研究会的研讨成果,对与会学者尤其是省外学者以及会议承办方表示感谢!肖金明会长在总结致辞中对2018年山东宪法学者的研究状况和本次会议成果作了简要概括,希望对2019年年会活动加强规划和组织,围绕新中国宪法史、宪法与经济制度和科技发展、宪法与民主和人权、宪法与治理现代化、民族复兴与宪治之路等重大宪法命题展开协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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